企业管理制度之纺织业企业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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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业企业组织管理制度
(一)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组织,定名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
条本公司经营业务如下:
(一)各种天然、人造、合成纤维纱的纺造。
(二)各种纤维布匹、毛巾、被单的织造。
(三)纱织布匹的运销。
(四)针织工业与销售针织品。
(五)印染及其他有关业务。
(六)进出口贸易业务。
(七)进出口贸易代理业务。
(八)其他生产事业的投资。
以上业务须经特许者应侯呈准后始得经营。
第三条本公司必要时可设立分公司于国内外各地。
第四条本公司公告以通函及登载于总公司所在地的日报显著部分。
第二章股份
第五条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 6 亿元,分为 6000 万股,每股 1 。元,已发行 472 。万股,计
47250 万元。
第六条本公司股票分为一股股票、十股股票、一百股股票、一千股股票、一万股股票、十万股
股票六种,由董事长及常务董事四人以上签署并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的发行登记机关签
编号发行。
本公司发行特别股及无记名股票时,其股票不可超过股份总数二分之一。本公司募集新
时必须超过票面金额发行。
第七条股份转让或设定权利质押时,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或设定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申
书署名盖章送交本公司过户,在未经过户以前股份的权利仍属于原股东,但继承或遗赠
须另具证明书。
第八条股票持有人如欲变更股票种类时,须出具申请书交由本公司办理。第九条股票如
遗失时,原股东应立即出具书面报告并在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地的发行日报公告三日,
明遗失事由,经二个月无人提出异议,原股东将登载公告之日报全份送交本公司收存,
填补请领股票申请书加盖原印鉴觅取妥保后方可补发新股票。第十条关于前三条各项手
应酌收工本费及应贴印花税票。
第十一条股东应将其印鉴式样送交本公司存查,其有变更时亦同,股东向本公司领取股
或行使其他一切权利时均以所存本公司印鉴为凭。
第十二条股东所存印鉴有遗失时,应觅具妥保向本公司声明遗失原因,并登载本公司所
地通行日报 3 日,于 1 个月内无人异议者,方可改换新印鉴。
第十三条 1 个月 15 日内或公司或其他利
准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
第三章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分常二种:
(一)常于每年决算 6 个月内由董事会召集。
(二董事会认有必要时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
份的股东书面,由董事有必要时监察集。第十五条股东
集应于开会 30 日前,集应于开会 15 日前将开会的日及提议事
项通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时并应分别于 40 日或 2 。日前公告。第十六条股东会开会
公司法另有规定外,须有代股份总额过数的股东出方可04
第一编成企业组织管理制度
开会,其有出股东表决权过数的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权每一股一权,但一股东已有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时,其超过
部分的表决
前项限制股东的选举权准
第十八条股东可以出具加盖本公司的印鉴委托代理人出股东但一人同
时受二人以上股东,其代理不可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权的百分之三
超过时其超过的表决权不
股东不可将前项出股东委托书收取代价而第十九条
会开以董事长为主董事由其务董一人为主定时
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为主
第二十条股东应设置决,载明议日到会股东人数、股数、表决权数、
席姓名、议事项及议的方式,由股东到簿)及
委托书一并保存于本公司。
第四章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设董事十三人十五人,监察三人五人,由股东会就股东或法人股
东的挑选担任事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应不可公司股份总额
二千万股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二千万千万股部分的百分之十监察人所
持有的记名股票其股份总额亦不于公司股份总额二千万股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三,二
万股六千万股部分的百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董事、监察任期均为三,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组织董以行使董,并务董事五人,由常务董
一人为董事长代公司。
第二十四条董董事集,每三个月召开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
上董事出方可开会,其董事,有必要时可召开
议。有关定资产的买卖设定事项可由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五依法察职务,并可列席董事会陈述意但无表决。第二十
条董事、监察人的报由股东议定,按职支给薪津,并不公司的盈亏均应支付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二三人,总核各一人,经理及
若干人,由董事过数同意任其属经理人者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及二条规定
任免后十五日内呈报主管署登记。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依照董事会决案处理公司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总工程经理、副厂长由总经理任免,并报董事会备案,其他职员
由总经理任免
第五章
第三十条本公司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于终了时办理决算。105
第一编成企业组织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由董事依法造具各项表册,于股东常31 日前人查
核,并出具报告书提交股东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年决所得利,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外,应提法定盈余金百分之十,其依下百分
一、特别盈余金百分之十,但经股东议可以全部或部分移增股利。二、股利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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