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之纺织业企业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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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业企业组织管理制度
(一)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组织,定名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条本公司经营业务如下:
(一)各种天然、人造、合成纤维纱的纺造。
(二)各种纤维布匹、毛巾、被单的织造。
(三)纱织布匹的运销。
(四)针织工业与销售针织品。
(五)印染及其他有关业务。
(六)进出口贸易业务。
(七)进出口贸易代理业务。
(八)其他生产事业的投资。
以上业务须经特许者应侯呈准后始得经营。
第三条本公司必要时可设立分公司于国内外各地。
第四条本公司公告以通函及登载于总公司所在地的日报显著部分。
第二章股份
第五条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 6 亿元,分为 6000 万股,每股 1 。元,已发行 472 。万股,计
47250 万元。
第六条本公司股票分为一股股票、十股股票、一百股股票、一千股股票、一万股股票、十万股
股票六种,由董事长及常务董事四人以上签署并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的发行登记机关签证
编号发行。
本公司发行特别股及无记名股票时,其股票不可超过股份总数二分之一。本公司募集新股
时必须超过票面金额发行。
第七条股份转让或设定权利质押时,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或设定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申请
书署名盖章送交本公司过户,在未经过户以前股份的权利仍属于原股东,但继承或遗赠者
须另具证明书。
第八条股票持有人如欲变更股票种类时,须出具申请书交由本公司办理。第九条股票如有
遗失时,原股东应立即出具书面报告并在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地的发行日报公告三日,记
明遗失事由,经二个月无人提出异议,原股东将登载公告之日报全份送交本公司收存,并
填补请领股票申请书加盖原印鉴觅取妥保后方可补发新股票。第十条关于前三条各项手续
应酌收工本费及应贴印花税票。
第十一条股东应将其印鉴式样送交本公司存查,其有变更时亦同,股东向本公司领取股利
或行使其他一切权利时均以所存本公司印鉴为凭。
第十二条股东所存印鉴有遗失时,应觅具妥保向本公司声明遗失原因,并登载本公司所在
地通行日报 3 日,于 1 个月内无人异议者,方可改换新印鉴。
第十三条每届股东会前 1 个月,临时会前 15 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
的基准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四条股东会分常会、临时会二种:
(一)常会于每年决算后 6 个月内由董事会召集。
(二)临时会经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或连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由董事会召集,监察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察人召集。第十五条股东
常会的召集应于开会 30 日前,临时会的召集应于开会 15 日前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及提议事
项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时并应分别于 40 日或 2 。日前公告。第十六条股东会开会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须有代表股份总额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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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其决议需有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的表决权每一股一权,但一股东已有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时,其超过
部分的表决权按九折计算。
前项限制对股东的选举权准用。
第十八条股东可以出具委托书加盖存留本公司的印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但一人同
时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的表决权不可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的百分之三,
超过时其超过的表决权不予计算。
股东不可将前项出席股东会的委托书收取代价而为委托,违反者其委托无效。第十九条股
东会开会时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缺席时由其余常务董事中指定一人为主席,未指定时
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二十条股东会应设置决议录,载明会议日期、地点、到会股东人数、代表股数、表决权数、
主席姓名、决议事项及其决议的方式,由主席签名连同股东出席签到簿(卡)及代表出席
委托书一并保存于本公司。
第四章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设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监察人三人至五人,由股东会就股东或法人股
东的代表人中挑选担任。惟全体董事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应不可少于公司股份总额
二千万股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二千万股至六千万股部分的百分之十,而全体监察人所
持有的记名股票其股份总额亦不可少于公司股份总额二千万股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三,二千
万股至六千万股部分的百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董事、监察人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组织董事会以行使董事职权,并互选常务董事五人至七人,由常务董事互
选一人为董事长代表公司。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应有半数以
上董事出席方可开会,其决议需有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执行,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临时会议。有关固定资产的买卖设定抵押等事项可由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察人依法执行监察职务,并可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第二十六
条董事、监察人的报酬由股东会议定,按职工支给薪津,并不论公司的盈亏均应支付。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至三人,总稽核、副总稽核各一人,经理及
厂长若干人,由董事过半数同意任免。其属经理人者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及四零二条规定
于任免后十五日内呈报主管官署登记。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依照董事会决议案处理公司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总工程师、副经理、副厂长由总经理任免,并报董事会备案,其他职员
由总经理任免。
第五章会计
第三十条本公司会计年度自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于年度终了时办理决算。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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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决算由董事会依法造具各项表册,于股东常会期 31 日前送交监察人查
核,并出具报告书提交股东会请求承认。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每年决算后所得纯利,除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弥补以往年度亏损
外,应先提法定盈余公积金百分之十,其余依下列百分率分配:
一、特别盈余公积金百分之十,但经股东决议可以全部或部分移增股利。二、股利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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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贤子-紫汐
分类: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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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7

